扫黑除恶 | 永嘉县检察院引导侦查成功追捕一名涉恶漏犯 挽回70余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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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良等人敲诈勒索、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通过实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大力追赃,挽回被害人损失达70余万元;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细致审查,挖掘有价值信息,引导侦查成功追捕一名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良,男,1995年出生,浙江省淳安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撤销原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审查查明的事实:
2017年12月份以来,为牟取暴利,被告人王某良、鲁某、刘某威等人经预谋, 结伙借汽车抵押贷款的名义,以“担保费、服务费、中介费、GPS安装费”等各种名目与被害人肖某某、向某、黄某某等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设置陷阱,同时制造相对应的虚高资金给付凭证,并采用敲诈勒索、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良、鲁某、刘某威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飞、彭某、刘某庆等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某飞、彭某、刘某庆、柳某等人充当贷款中介人,被告人刘某庆还有参与讨债、拖车等行为。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天明知被告人王某良等人转押的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介绍连某强(另案处理)等人收购,并从中赚取介绍费。该犯罪集团诈骗5起、敲诈勒索11起。其中首要分子王某良诈骗金额达53万余元,敲诈勒索金额达16.8万余元。
主动作为
实时引导公安机关大力追赃,挽回被害人损失
在办理本案中,公诉部承办人发现涉案车辆均经被告人赵某天转押到山东等地,公安机关侦查路线到赵某天处就断掉,车辆去向不明,被害人损失仍未挽回。承办人认为机动车的抵押,需要车辆登记证等关键材料,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应当认定其主观明知。”据此,承办人引导公安机关对通过赵某天收购赃车的连某强等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侦查,追回涉案车辆。
重视对客观性证据审查、引导侦查成功追捕一
名漏犯
承办人在对被告人王某良等人被扣押手机电子数据勘查报告进行审查时发现,王某良等人通过某一微信名(后查实泄密者为刘某利)查询被害人车辆抵押信息,有针对性的寻找某类被害人,为下一步实施套路贷做准备。由于车辆登记、抵押等信息属于车辆管理部门管理,承办人认为期间可能存在人为泄漏车辆信息的情况,且刘某利已涉嫌共同犯罪。另外,承办人根据被告人赵某天供述,结合其本人被扣押手机电子数据勘查报告,成功查明赵某天通过周某平在未经被害人(原车主)同意的情况,补办车辆行驶证等车辆权属凭证,将赃车“洗白”,该周某平已涉嫌共同犯罪。综合上述几点,承办人向扫黑办发送线索函,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追查泄漏信息人员(刘某利)及周某平等人。
工作成效
通过对公安机关有效引导,在审查起诉阶段共追回机动车5辆,给被害人挽回损失达70余万元。发送线索函追捕这名泄漏被害人车辆抵押信息的人员(刘某利),目前,刘某利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逮捕,其交代收取每条50-80不等的好处费帮助被告人王某良等人查询车辆信息。现公安机关正在加大侦查力度,以查明刘某利车辆登记信息最终来源。
目前,刘某利上家共5人已到案,并被外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良等人一案现处于法庭审理阶段。
永嘉县“扫黑除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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